安徽省歙县教育局文件
歙教〔2016〕72号 签发人:汪天平
关于印发《歙县教育系统教职工人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陶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人事管理工作,促进教职工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歙县教育系统教职工人事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歙 县 教 育 局
2016年10月12日
歙县教育系统教职工人事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制度,严肃劳动纪律,促进教职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教育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县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任职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级干部(按工作职责确定)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者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并给予纪律处分,单位当年不得参评各级各类先进集体。
⑴综合治理、学校安全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⑵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师德失范,造成恶劣影响;
⑶违反上级关于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有较多问题;
⑷未按规定实行校务公开监督制度;
⑸违反国家、省、市、县级教育统一考试和招生纪律;
⑹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
⑺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工作不力,常规管理工作差;
⑻初中升学报考率或职业学校报考率低于县定标准;
⑼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教育疏导工作不细,导致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因疏导管理不力致使教职工到县以上部门缠访的;
⑽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1、教职工(含校级干部,下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经教育不改,评为不合格:
⑴不备课进课堂敷衍上课;
⑵上课时仪表不端庄或与师德规范不相称;
⑶未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⑷未按规定开展学生兴趣活动和辅导学生;
⑸未按规定完成听课节数并认真参与评课;
⑹未能完成学校交给的公开课(或专题教研课);
⑺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有关活动(政治与业务学习、校、年级、处室会议、教研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
⑻从事有偿家教;
⑼未能履行岗位责任制的职工。
2、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⑴教学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⑵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信息;
⑶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
⑷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向学生和家长索要钱物;
⑸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⑹工作不认真,事业心和责任感差,教育教学效果低下;
⑺违反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
⑻利用师生教养关系,调戏、猥亵女学生;
⑼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 关于工作量问题
1、小学(幼儿园)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6-18课时;初中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2-14课时;高中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0-12 课时。
2、中心校长兼课一般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四分之一;副校长兼课一般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中层干部兼课一般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督学参照副校长执行。
3、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班额不足的,可以包班上课。
4、无具体教学任务的专职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关于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除向学校递交书面请假条外,必须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卡及医生诊断证明,必要时提供治疗发票复印件。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按照《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5、产假: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产假适逢寒暑假的,不予顺延。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由校长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车旅费自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3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超过3天不满15天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研究审批;15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校长请假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批,校长因公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备案。
2、教职工请病假,一星期内由校长审批;一个月内由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会研究审批;一个月以上报县教育局审批。校长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的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外,其他各类的请假均按事假的规定执行。各学校必须要按以上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销)假制度。
5、经批准同意请病、事假而涉及工资待遇变动的,按照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学校应及时办理其工资变动审批手续。
(三)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全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学校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请假弄虚作假的,经发现查实,以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5、学校管理不严造成教职工旷工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四、关于对擅离岗位人员的处理问题
1、对擅离岗位人员,学校应书面通知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原单位上班。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所在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向县教育局书面汇报。
2、各校每学年初都要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上报县教育局、人社局处理。对擅离岗位人员隐瞒不报的,除按规定由学校追缴县财政发放给当事人的工资外,同时对学校主要领导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关于教职工的辞职、辞退问题
(一)辞职
1、要求辞职的教师,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2、担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辞职,应当按规定程序,先辞去领导职务,再按上述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3、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在正式批准辞职前,当事人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单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符合规定可以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应补办辞职手续。对拒不补办辞职手续又不按时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辞退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⑵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的;
⑶受到开除处分的。
2、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所在学校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经学校行政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教育局研究审批后执行。
六、关于教职工调配工作
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工作需要,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教师进行统筹直接调配。并报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备案。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有关人事工资转移手续。教师调配原则上每年暑假进行一次。
(一)调配原则
教师的调配工作总原则:鼓励和引导教师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近郊学校向边远山区学校流动,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教师的调配工作要做到有利于加强编制管理,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有利于加强教育教学,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益。
1、严格编制标准
各校要根据在校学生数、班级数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进行测算,并在县教育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结合专任教师与职工的比例,统筹兼顾,加强重点,改造薄弱,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并通过调出富余学科教师或支教的形式做好精简、分流工作。超编学校一律不得聘用临时人员,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因产假或长期病假人员较多确需临时聘用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证明,且聘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跨县调动
教职工申请调到外县工作者,原则上应在本县服务满5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理由(如配偶在外地工作;父母在外地且身边又无子女可照顾或继承接受财产等),方可提出申请。
研究跨县调动的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请调者应提前将申请材料送交县教育局人事股。
3、县内调动
教职工要求在县内调动者,原则上应在一个学校工作满5年以上且有充分调动理由方可提出申请。城区缺编学校(含县直学校)需要补充师资的,由学校提出申请,送县教育局研究后按规定选调。
对个别表现差、影响不良且教育不改的教职工,由学校提出方案报县教育局研究处理。
研究县内调动的时间为每年暑假,请调者应于7月15日前将本人申请材料送交县教育局组织人事股。
4、定向培养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
根据各学校的编制和师资配备情况统筹考虑,坚持照顾边远山区、倾斜缺编学校、扶持学科紧缺单位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不断优化我县教师专业结构。
(二)调配纪律
1、经县教育局决定调动的教职工,必须按时持县教育局开具的介绍信和工资、户口等转移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单位报到。若15天仍不到新学校报到上班,按擅自离岗有关条款处理。
2、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职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3、申请调动的教师,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县教育局未开出正式调令)前,必须坚守原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职处理。
七、关于人事材料的归档工作
教职工归档的人事材料主要有:⑴干部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个人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⑶教职工聘任合同书;⑷年度考核材料;⑸第二学历及学历更改材料;⑹职称评审材料(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转正鉴定表);⑺入党材料(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以及组织审批各种材料);⑻奖惩材料;⑼干部考核任免材料;⑽校级干部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材料;⑾工资材料(调整、晋升、降低的审批表);⑿退休(退职)审批材料;⒀其他需归档材料。
各学校要加强对入档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完整真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切实做到“档案管理专人负责,材料形成及时归档”。
八、关于退休工作
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学校应提前报送拟退人员名单,经县教育局核查档案后,由学校对达龄人员发出退休(退职)通知,并依照有关文件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未能按时呈报,延误退休(退职)办理的,工、教龄计算至应办理退休(退职)时的年限,并吊销延误期间晋升的工资。
2、退休(退职)教职工受到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