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冬季征兵宣传手册
日期:2011-10-21 作者:学生处 浏览:16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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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兵役义务有什么规定?
答:《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因此,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应尽义务,是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定生活的需要,也是咱中国人挺起脊梁、傲视世界的需要。
二、当兵吃亏吗?
答:当兵不吃亏。
从经济上看:①当两年义务兵津贴约13200元,伙食费约12410元;我县农村和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年约4570元。②服满两年义务兵役后,城镇退役士兵还享受地方政府发放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约60750元。③大学应届毕业生还享受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一学年6000元,即:大专应届毕业生可获得补偿金18000元,本科应届毕业生可获得补偿金24000元。④若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官,相应的工资待遇更高。⑤服兵役期间,部队发放降温费、粮差、服装费和代交纳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各类补贴;不同的服役地区、服役军兵种和工作岗位,还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
从政治上看:①参军入伍,履行了公民的法定义务和神圣职责,无上光荣;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作出了应有贡献,无比自豪。②“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参军入伍后,其亲属将受到社会和人们的尊敬,并享受军属待遇。
从人生来看:参军入伍,能培养独立生活的能力,能增长才干见识,能培养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能磨练出坚强的意志,能锻炼出强健的体魄,能提高智力、增长胆识,能增强人的责任心,能培养诚实、大度的风格,能培养讲秩序、爱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收获丰厚。
三、今冬征兵有什么规定?
答:征集的男青年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普高、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中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至2012年毕业、除参加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的,以及高职(专科)学校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学历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为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2011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身体基本条件:①身高:男性162cm以上;②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③裸眼视力:初中学历青年右眼不低于4.9,左眼不低于4.8;高中学历青年右眼不低于4.7,左眼不低4.5;大专以上学历青年右眼放宽至4.6,左眼放宽至4.5。
四、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答:(一)应征入伍时:大专以上毕业生入伍,享受优先征集、国家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服义务兵役期间:同等条件下,大学毕业生在安排到技术岗位、作为骨干培养、选取士官、考军校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大学毕业生,表现优秀的可选拔为基层军官(政策有关内容见《黄山日报》2011年10月2日第4版)。
(三)退役后:享受定向招生、考学升学、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①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用。②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高职(高专)毕业生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按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③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大学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籍随迁;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生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由原征集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对待。(注: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五、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优待安置政策?
答:我国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一)农村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妥善安排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根据国家、省、市三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享受以下优待安置政策:
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各类学校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用人单位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各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再就业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3、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4、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期间和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县(区)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5、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6、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培训结业后,退役士兵凭《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培训费。
7、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9、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模蚁拗频男幸担òńㄖ怠⒂槔忠怠⒐愀嬉怠⑸D谩茨Α⑼伞⒀醢傻龋┩猓怨ど滩棵排计渚掌穑尽冻钦蛲艘凼勘阅敝耙抵ぁ罚?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和年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书刊市场管理费、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六、违反征兵法规的个人行为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以及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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