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日期:2011-03-21 作者:教育部 浏览:1317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职成[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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