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 3.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品行不端,歧视、侮辱学生的; 6.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7.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8.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9.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10.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摘选自《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
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11条底线要求”
日期:2013-09-24
作者: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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