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净化考 试环境,营造和谐、严肃、诚信的考试氛围,充分做好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工作,为了积极贯彻《关于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皖招委函(2017)1号文件和歙县教育局《关于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校特制定了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细则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力宣传、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1、结合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利用学校学风整治活动月的契机,召开专题宣传会议向全校师生积极宣传“关于开展 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2、认真学习《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细则》,要求所有涉考人员做到熟悉考试业务,明确任务和职责。
二、利用多渠道进行高考诚信教育。
1、组织以“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为主题的诚信考试宣传的主题班会活动。学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 为的处理办法》和整治考风考纪“六个严禁”和“五个一律” 等相关规定及《考生须知》,等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要深入剖析省考试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网上反映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案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和各类考试中查处的违纪舞弊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2、通过各班班级QQ群、家长群、上传有关诚信考试宣传活动的政策文件,让考生家长了解国家政策,教育子女诚信,不参加违规作弊活动,特别是无线 通讯工具作弊。
3、充分利用校内橱窗、黑板报、广播、校园电视台、 校园网,大力宣传各类考试中查处的违纪舞弊典型案例以及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进行警示教育,为各类考试中“人人讲诚信”打下舆论基础?恢氐慵忧糠婪都写只 ⑻婵肌⒉斡胗凶橹母呖萍甲鞅椎染窘逃桓娼牍愦罂忌诘鼻安欢锨炕χ梦ゼ妥鞅渍叩拇蟊尘跋拢癖丶忧孔哉渥园⒆晕冶;ひ馐叮灰蛞皇背宥陨硎苑ǎ跋熘丈矸⒄梗沟紫际宰鞅仔睦恚灰菇淌Α⒖嘉窆ぷ魅嗽鼻宄ス嫖ゼ汀⑹е颁轮敖宰约褐耙瞪暮图彝ド钤斐傻奈:Γ惺堤嵘窦褪胤ā⒁婪ㄖ慰嫉囊馐丁?br />
4、组织学生观看 2017年高考考风考纪宣传视频
5、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发放《致2017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广大考生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荣辱观,做诚信人,说诚信话,行诚信事,既要考出好成绩,又要考出好人品。
三、狠抓落实,注重成效
建立和完善考风考纪工作责任追究制、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机制。要把考生诚信教育情况、考风考纪情况与班级评优挂钩,除按规定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罚、并取消班级当年评优资格。确保我校诚信考试主题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是我校的学风、校风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
1、《关于网上反映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节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版,节录)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5、《考场规则》
6、致2017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附件1
关于网上反映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相关情况的说明(一)
2017年3月19日上午,我省组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对口升学)文化素质统一测试。各地高度重视,强化考务培训,加强进场安检,规范考务实施,考试整体安全平稳有序。
我们通过网络巡查,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一些微信、微博等反映个别考场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高度关注,已安排人员根据网上反映的线索进行摸排调查,且部分线索已经锁定。我们将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处置,坚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公布。
广大网友和考生如有关于此次考试违规违纪的确切线索,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察处0551-63609538;jiancha@ahedu.gov.cn)。
再次感谢大家对教育招生考试的关心和支持!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3月20日
关于网上反映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相关情况的说明(二)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针对网友反映的个别考场疑似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部分线索已初步查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黑板上书写答案问题。经查,照片上传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18:40分,上传照片的考生为单某某、张某某。照片内容系定远县职教中心老师考后根据考生回忆,汇总出答案并于3月19日晚自习时书写在教室黑板上,供其学生参考估分使用。
二、偷拍试卷问题。经查,怀远县荆涂学校考点第005号考场13号考生孙某某,系包集中学学生,携带2部手机入场,进场安检时查出一部,但其仍私自携带另一部手机进入考场,并乘监考教师不备偷拍试卷并上传至QQ群。
对于违规违纪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已启动问责处理程序。其它线索也在排查中,有新的调查结果将及时予以公布。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3月20日
关于网上反映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相关情况的说明(三)
针对网上反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统一测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考试院初步查实的情况,省教育厅责成问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尽快查明事情真相,对存在失职问题的公职人员严肃问责,对违法违规考生予以严肃处理。
蚌埠市立即启动联席会议制度,怀远县公安部门及时介入,通过技术手段,查明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系包集中学高三学生,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其中包某某创建QQ群用于考试作弊,孙某某携带手机拍摄试卷并上传,张某某负责做答并将答案上传。目前,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怀远县教体局已对孙某某所在考场的三名监考教师进行问责,均给予了警告处分,并禁止参加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度警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国家教育考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考务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履职尽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涉考违法违规行为,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再次提醒广大考生,要自觉守法,诚信考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3月30日
附件2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33号令)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钥忌ス嫘形拇碛沙邪煊泄毓医逃际缘目际曰共握涨翱罟娑ň咛迦范ā?br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4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含透明胶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育部教考试厅﹝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14时45分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厕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上厕所,经核实后,须由2名同性监考员全程监督。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6
致2017年高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和家长:你们辛苦了!
6月7日、8日,我县将有2241名考生走进考场,展示自己才华,接受国家挑选。为了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温馨、和谐、安全、绿色的考试环境,我们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今年高考组织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使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掌握相关内容,更好地迎接考试,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前热身和各项准备工作
1.考生应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有计划地搞好复习备考工作,要注意劳逸结合,保持平稳心态。
2.考生应认真参加就读学校组织的考前诚信教育活动,了解、掌握考试的有关规定、要求。
3.考生考前需仔细阅读理解《考场规则》、《考生答题须知》并按其要求做好考试准备。
二、合理安排时间、轻松参加考试
1. 精心做好考试时间安排:
(1)高考期间,家长应协助考生安排好起床、午睡、出发时间,提前将《准考证》、《身份证》、考试用笔、橡皮等考试用品备齐、装好,防止遗漏、遗忘。
(2)每科考试的入场时间、发卷答卷时间、交卷出场时间在《考场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考生需认真遵守。
2. 高考期间,注意饮食卫生,避免食用生冷、油腻、变质食物而引发疾病,注意往返交通安全。
3. 考生需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安排,规范答题涂卡。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高考平安顺利
1. 按照省里规定,各考场统一配备手机信号屏蔽仪和自动校时电波钟,考生不得将各类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修正带(含透明胶带)等物品带进考场。
2.每位进入考场的考生都要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为顺利通过检查,请各位考生在考试期间不戴金属配饰、不穿带有金属饰品的衣服,请家长们积极配合。
3.对因患疾病身体被植入金属医疗器件(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的考生,如体内手术留下钢钉、钢板的考生,须提供高考体检医院出示的证明。对曾镶过金属牙齿或带有牙套的考生,应主动同检测老师说明情况,接受检测。
4. 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治安、交通、餐饮卫生、各类环境噪音等加强监督管理,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应试环境。
5.由技术人员、外语骨干教师、市县人大代表、部分考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外语听力检查组,在考前已对各考场的外语听力播放系统进行了检查,确保外语听力考试期间播放效果最佳。
四、树立诚信做人、诚信高考观念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一项根本性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是我国自古以来尊奉的道德原则和立身治国之本,是立人之本、成事之基。
家长要教育孩子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版,节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中的相关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内容。劝导孩子用诚信高考构筑诚信人生。这是您的责任,也是我们的愿望。
五、特别提醒:
请认真阅读《准考证》或关注“歙县招生办”微信公众号上的高校招生各批次志愿填报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填报志愿。
让我们为营造公平公正、温馨和谐的高考环境共同努力!祝愿各位考生考试顺利!考生家长万事如意!